三、服务承诺
㈠自受理单位申报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单位。对符合规定的,通知单位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或《流产(引产)待遇审批表》第三联。
㈡自受理单位申报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的次月15日前,将核准的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拨到单位银行帐户,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四、办事管辖
参保单位办理上述有关业务时,按归属分别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法科或分中心待遇核发股办理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我市有关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二、申报程序。(一)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为其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同时填写《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5)《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6)剖宫产、Ⅲ度会阴破裂、多胞胎或死胎引产(7个月以上)的,须提供出院小结和医院《疾病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二)用人单位应在男职工的配偶生育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为其申报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津贴,同时填写《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用人单位申报女职工流(引)产待遇时需填报《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女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医院流(引)产病历、《疾病证明书》及收费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3)女职工的《汕头市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四、申报时间。每月的5至25日为受理用人单位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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